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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11-05 信息来源: 作者: 编辑:崔平丽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保证我校职称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董事会领导下的,负责我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评价、推荐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坚持标准条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评审质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成机构

第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机构组成

(一)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15-1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其中教授、副教授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

(二)各院系学科评议组由7-9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其中教授不得少于成员的1/2。学科评议组设秘书1人。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处理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委员任职条件和产生办法

第六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工作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人才评价能力,熟悉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

(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受聘时年龄不超过58岁。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科评议组成员条件同上。

第七条 产生办法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从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不含席位制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

(二)董事长、校长、常务副校长、教学副校长、科研副校长、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实行席位制,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委员任期为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期内委员如有变化可作增补调整。

(四)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1/3(席位制委员除外)。

(五)学科评议组由各学院负责组建,可由学科带头人、学院负责人、专业骨干和外聘专家组成,并向全体教师公布。学科评议组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会工作职责

(一)审定初级、中级和有副高职称评审权学科的职称任职资格;

(二)审议申报正高级职称和没有副高评定权的专业的副高职称人员的述职答辩和上报意见;

(三)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方面的学术争议事项;

(四)制定有关教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等;

(五)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和申报人员的申诉;

(六)“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七)其他需要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科评议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议本学科初级、中级和有副高职称评审权学科的职称任职资格;  

(二)负责审议本学科申报高级职称和本校没有副高职称评定权的学科的副高级职称人员的述职答辩和上报意见;

(三)负责本学科评审方面的学术争议事项,并向学校职称委员会提交意见;

(四)负责受理本学科群众举报和申报人员的申诉,并向学校职称委员会提交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检查;

(六)不具备条件组建学科评议组的本、高职系,由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立职称审核小组(3-5人),负责材料审核。其教师职称评审归属相对应学科评议组评议;没有对应学科的教师,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

(七)其他需要学科评议组完成的工作。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熟悉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上级文件精神、学校规定、制度等;

(二)就职称评审工作向学校提出建议;

(三)就职称评审工作向教师提供咨询、解答;

(四)独立、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熟悉、掌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并遵照执行;

(二)按要求完成评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守评审工作秘密;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除具有评委的权利和义务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评委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研究或通报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六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2/3以上出席,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评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委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按时参加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十八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应依据《西京学院董事会章程》、《西京学院章程》制定。下列情况可修订本章程:

(一)董事会提出的;

(二)校长、主任委员提出的;

(三)有1/3委员联名提议的。

修订后的章程须经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2/3委员审议通过,报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换届的程序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由董事会负责组织;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文任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