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西京学院董事会章程》和《西京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董事会领导下,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理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宗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为学校制定学位与学科建设管理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 学位工作坚持依法、民主、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19人组成(应为奇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2-16人。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与教务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初审工作组。各本科院系可根据本章程成立学位初审工作组,一般由7-9人(应为奇数)组成,组长1名,副组长1名,并设学位秘书1人。
第三章 委员任职条件和产生办法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年龄不得超过58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在本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学术水平高,了解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教育管理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不含席位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并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院系学位初审工作组组长由各院系院长、主任担任,成员可由本院系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或有较强学术能力的专家、教授等组成,名单需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教学副校长、科研副校长、学生副校长、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实行席位制,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文任命。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1/3。
第十四条 委员出席有关会议,按照参与事项及出席会议情况确定标准发给评审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离职、工作变动或调离学院岗位;
(三)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缺额委员由原推荐院系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批准增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批准《西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西京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条例》;
(二)审查、批准各院系学位初审工作组成员名单;
(三)审查、批准学位初审工作组授予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指导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审议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五)审议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六)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八)组织学位授予并对本院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九)审议与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十)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及学校布置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位办公室职责:
(一)审核申请授予学位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学业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二)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汇报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有关情况;
(三)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
(四)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拟定授予学位文件、发放学位证书、安排学位授予仪式等;
(五)相关资料建档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学位信息;
(六)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学位办公室应在例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受理议案。下列主体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议案:
(一)各院系学位初审工作组;
(二)5名以上委员联名;
(三)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收到议案的5个工作日内,指定有关单位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做出书面汇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提交委员会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任委员做出处理并签署意见后,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向议案提出人通报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学位办公室接收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请诉求。如有必要,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确有需要相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学位办公室负责通知。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由各院系按照《西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进行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申请硕士学位,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核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方可开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保管并负责归档,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具体由学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委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任委员提请董事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修订本章程:
(一)董事会提出的;
(二)校长、主任委员提出的;
(三)有1/3委员联名提议的。
修订后的章程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3委员审议通过,报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三十三条 换届的程序: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由董事会负责组织;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文任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