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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11-05 信息来源: 作者: 编辑:崔平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西京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京学院董事会章程》和《西京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教风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教授治学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教学科研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可推荐特区博士参加。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设定为21-2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外聘委员不超过6人。董事长、校长、科研副校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实行席位制,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外聘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处设秘书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科研处处长兼任秘书长;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委员任职条件和产生办法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外聘委员年龄不受58岁的限定,视学术地位及身体条件提名;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委员分布与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原则上每个重点建设学科推荐2位委员,其他学科各推荐1位委员,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自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十一条 外聘委员由董事长、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兼任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1/3。届内委员因故产生缺额,可启动增补程序,并按本章程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增补。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科研副校长和1名外聘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各院系(中心)可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享受委员津贴,待遇按《西京学院教师结构工资执行办法》(西京院〔2015〕1号)中相应津贴标准执行,兼任其他委员会委员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待遇;

(六)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外聘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外聘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学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教学研究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提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校内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论证材料。议题或提案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后,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将议题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经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一周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主任委员会议授权许可,其它会议不得替代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

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修订本章程:

(一)董事会提出的;

(二)校长、主任委员提出的;

(三)有1/3委员联名提议的。

修订后的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2/3委员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换届的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换届由董事会负责组织;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推荐、遴选产生候选人;

(三)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文任命。

第三十四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